《北京青年报》:手机涉黄被罚 又见越位执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1482 Jessesn 发表于 2008-10-11 12:38:18 楼主
重庆合川区太和镇40岁的唐尚海,于今年9月18日和朋友坐重庆至杭州的K531次列车到怀化.一名乘警查票时见唐尚海的手机与他用的手机款式相同,就擅自打开手机,熟练地查看各项功能,发现手机里存了一段黄色录像.<BR><STRONG>这名乘警遂以其传播淫秽录像为由,对之罚款200元.回到重庆的唐尚海不服乘警的处理,向媒体投诉此事.</STRONG><BR><BR></P>
<P>这件事容易让人想起几年前发生在陕西的“夫妻看黄碟”事件:两口子在家看片被警察入室盘查,并把男主人带走刑拘.此事最后以公安机关赔礼道歉、作出补偿而告终,并成为警察私闯民宅、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这次的手机涉黄被罚案,虽然形式和过程有变化,但本质相同:公权越界伸入私权领域,给公民造成巨大的痛苦.<BR><BR>细看警察的执法过程和双方的来言去语,可以断定:这个乘警至少有两次越位之举.首先,手机属于公民的私人物品,任何人没有特别理由无权查看别人手机中的信息.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同时又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问题是:唐尚海本不是警察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而乘警动他的手机也没有出示搜查证.在这种情况下,私自翻看别人手机信息就是乱作为.<BR><BR>事发以后,唐尚海向乘警的上级部门投诉,警方回应说:“当时是奥运保卫期间,乘警有权查看乘客的手机.”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奥运会在8月24日闭幕,残奥会在 9月17日闭幕,而此案发生时已是9月18日.退一步说,就算当天仍然处在奥运运输周期内,可是奥运期间加强安检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并不是要掀起一场全民隐私普查行动,并不意味着警察可以随便翻看公民的电脑和手机内容.现在有据可查,即使在安保规格最高的“鸟巢”,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带有存储功能的随身物品,也只要放在工作人员提供的一个塑料篓里即可过关,并不打开检查内容.此案中乘警翻看旅客的私人物品本是个人行为,如今为了摆脱干系,而有意夸大“奥运”安检范围,这究竟是在维护奥运还是在抹黑奥运?<BR><BR>其次,乘警依据手机里的录像作出处罚同样依据不足.机主一直辩称,他买的是二手手机,其中本就存有黄色录像,自己只是未曾删除而已,并未传播.如果他所言属实,警察就无权处罚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而“浏览”、“查阅”淫秽物品并不构成违法.警方回应中提到唐尚海属于“复制和传播淫秽信息”,符合上述条文的处罚标准.既然双方各执一词,警方要指认对方有违法行为,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唐尚海“复制”、“传播”了淫秽信息.可是乘警没有这样做,而是悍然罚了款.从其与唐尚海“讨价还价”的过程看,“创收式”执法的嫌疑很大.<BR><BR>法律本来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此案中的乘警却执法犯法,损害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与法律的初衷相背离,属于严重的滥用职权.而警方在接到投诉后,只就态度问题道歉,回避实质问题,也是十分错误的.这件事看起来不大,却暴露了某些警察依法执法的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粗暴,时有借法渔利的冲动.这些都不是小问题,会给群众带来很大的麻烦,必须从严整肃.</P>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关于大陆地区Rhino原厂培训中心
Tonway 发表于 2008-10-11 13:43:38
2
有后续报道没?关注一下!
adidas007 发表于 2008-10-13 21:20:31
3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